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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印发

为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9月2日,滨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印发的《滨州企业研发》《财政补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市财政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研发投入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据悉,根据《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贴实施办法》(鲁科字[201]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办法》,重点科技型企业,鼓励创新主体 继续加大研发投入。其中,符合条件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按其新增研发费用的1%加扣除上年度给予补贴;对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补贴。按当年享受的研发费用扣除总额的1%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集成电路领域科技企业,按当年享受的研发费用扣除总额的2%给予补贴。

《办法》规定,获得补贴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滨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中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同年入库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开展的研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范围,并已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必须增加研发投入并占当年销售收入的6%(含)以上。

据了解,市财政局将与市科技局共同管理补贴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科技部门负责企业研发活动开展的监督管理,税务部门会同科技部门负责指导和帮助企业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享受补贴的企业的研发支出是企业自己投入的研发支出,不包括各级政府部门用于科技活动的资金。补贴流程包括企业申请、审核推荐、审核公示、发放补助金等程序。补贴资金用于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接受补贴的企业要对发生的资金和支出进行单独核算,加强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继续加大研发投入。对以欺诈手段获取补贴等违法行为的企业及相关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追回财政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