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十四五”将研究探索企业犯罪附条件
新京报快讯(记者 沙雪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下称《发展规划》),其中提出,依法行使起诉裁量权,研究探索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探索,开启于企业合规改革试点。
所谓“企业合规改革”,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20年3月,最高检在上海浦东、金山,江苏张家港,山东郯城,广东深圳南山、宝安等6家基层检察院开展企业合规改革第一期试点。
今年2月下旬,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谢鹏程在《检察日报》举办的企业合规制度“三人谈”节目中曾介绍,目前企业合规试点改革的案件范围仍然很窄,主要是限于构成犯罪但依法可以不追究责任的企业和企业管理人员。也就是说,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部分刑事案件才能适用。改革试点的目的是要探索建立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改革试点只有在获得授权后才能进行。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做检察工作报告时曾提及这项改革试点情况。两会期间,检察机关企业合规试点也成为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全国人大代表,九三学社中央委员、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阎建国向大会提交建议,希望检察机关扩大试点范围,进一步深化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并探索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今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已于近日启动。
依据最高检近日印发的《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第二期改革试点范围扩大,涉及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等十个省(直辖市)。上述省级检察院可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1至2个设区的市级检察院及其所辖基层院作为试点单位。
在试点中,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机制受到着重强调。《方案》明确,各试点单位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机制。通过第三方监管,监督、促进企业践行合规承诺。检察机关要定期检查合规建设情况,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新京报记者 沙雪良
编辑 樊一婧 校对 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