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科政发[2018]390号 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
来源:企业研究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09-29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核查异议项目鉴定处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科政发[2018]390号?? ? ? ? 2018-12-29 税屋提示--依据苏科技规[2019]274号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财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核查异议项目鉴定处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本法规自2019年10月17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科技局(科委)、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县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我们制定了《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核查异议项目鉴定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核查异议项目鉴定处理办法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2018年12月29日印发 附件: 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核查异议项目鉴定处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申报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核查异议项目鉴定处理(以下简称研发项目鉴定),是指税务机关在开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核查时,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是否属于119号文件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有异议的,可转请设区市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三、研发项目鉴定流程: (一)转请鉴定 1.主管税务机关对核查过程中有异议的研发项目,应及时报送县(市、区)税务机关,由县(市、区)税务机关函告同级科技部门(附件1),同时将《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报送资料告知书》(附件2)送达企业,并保留送达回执。 2.企业应在收到《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报送资料告知书》的10个工作日内,将研发项目鉴定所需资料报送指定县(市、区)科技部门。逾期未报送的,科技部门可提请税务部门再次告知,对再次告知仍未报送的,视为放弃异议鉴定,按不符合119号文件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处理。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5个工作日内,经企业向县(市、区)科技部门申请,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县(市、区)科技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延长的决定,同时函告同级税务机关。 3.县(市、区)科技部门应于收齐项目鉴定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送设区市科技部门进行鉴定。 (二)组织鉴定 1.设区市科技部门可以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项目鉴定。每个季度初集中组织鉴定上一季度收集的项目。开展研发项目鉴定,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部门经费预算给予保障。 2.负责组织项目鉴定的科技部门,应分领域选择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原则上每个专家组由技术、管理、财务等专家组成。鉴定专家应具备中、高级职称,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相关领域发展状况。专家在鉴定过程中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开展项目鉴定工作。参与鉴定人员应按照有关保护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的规定和办法执行。 3.项目鉴定一般采取会议或网络鉴定方式进行,必要时可前往企业现场考察。每名专家应独立鉴定,确保鉴定结果客观公正。专家组也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要求企业补充相关资料、答辩的建议,由设区市科技部门同意后通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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