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份主要财税法规制度
1、《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计扣除政策的通知》。2015年11月2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制定下发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对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特别事项的处理、会计核算与管理等方面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问题进行明确,并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通知》首推负面清单:一是研发活动负面清单。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二是行业负面清单。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2、《行政处罚听证规则》。2015年11月2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证券期货执法规范化水平,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行政处罚听证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9号),并自2015年12月4日起施行。《听证规则》共27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规则适用范围。证监会会机关和派出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组织的听证,适用本规则;作出市场禁入决定和重大监管措施前组织的听证,参照本规则规定执行。二是听证处罚范围。《听证规则》新增5类可以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即责令停止基金业务、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没收业务收入、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期货从业资格。三是行政相对人权利。《听证规则》更加强调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以独立条文列举行政相对人权利,新增赋予行政相对人申请查阅证据的权利。四是新增规定部分制度。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申请延期听证、中止听证和终止听证。此外,《听证规则》还对公开听证、当事人义务、当事人听证前提交申辩材料、证监会职责、期间定义等事项进行了规定。 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2015年11月4日,为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实现企业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财政部制定下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对涉及丧失控制权的投资方会计处理、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者净资产的会计处理、子公司发行权益工具母公司如何并表的会计处理、子公司改为分公司后母公司的会计处理、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解释。 4、《关于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年11月4日,为统一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便于政策理解和执行,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制定下发 《关于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17号),明确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事项和相关概念,并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 5、《关于加强网络市场监管的意见》。2015年11月6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强事前规范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网络市场监管工作格局,推动网络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下发《关于加强网络市场监管的意见》(工商办字[2015]183号),对网络市场监管提出十条意见。 6、《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2015年11月10日,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方便群众办事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就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的证明资料进行明确。 7、2015年11月10日,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安全法》,适应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第79号令,决定废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7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3号)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7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并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8、《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2015年11月12日,为加强网络交易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和培育经济新动力,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及《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等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发布《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工商消字[2015]189号),对加强网络交易商品质量监管,规范工商部门开展网络商品质量抽检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一是对网络商品质量抽检明确了“依法监管,逐步规范;二是确定了网络抽检的管辖原则,明确了网络抽检由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登记所在地工商部门管辖,同时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工商部门可以对通过平台经营的商品开展质量抽检;三是明确了网络抽检的样品抽取程序、抽检结果处理以及复检程序;四是明确了对网络抽检结果的运用,规定了抽检结果的公布及效力、不合格商品的处理范围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五是明确了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交易商品质量的主动管理责任,建立协助行政部门开展监管执法的制度,协助和配合工商部门开展质量抽检工作等义务。 9、《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11月13日,为规范和引导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国务院办公厅制定下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对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部署和安排。《指导意见》要求,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坚持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机制和保障机制,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培育公平竞争和诚信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并从十个方面规范金融机构行为。一是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二是建立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三是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四是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五是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六是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七是保障金融消费者依法求偿权。八是保障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九是保障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十是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